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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9: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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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6尊龙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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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律信息网(北宝)陆续推出2024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3-2024)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38家期刊2024年第5期法学要目。

  内容提要:正义理论需要超越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结构,并在一般层面上重构体系和在特别领域予以具体化或者再体系化。就法律行为领域的正义理论而言,须区分内在正义与外在正义。内在正义实现的基本路径是消极自由保护,辅助路径是积极自由保护、信赖保护、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以矫正正义为理论基础的原因概念无助于实现法律行为内在正义,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解释力不如意思表示理论。分配正义在法律行为制度中虽有一席之地虚拟货币平台注销账户,但可被法律行为内在正义中的积极自由保护吸收。法律行为外在正义即以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价值为内容的法秩序总体正义。着眼于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内在正义优先于外在正义,所以外在正义规范载体介入法律行为时须㊣持谦抑立场,非必要不得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

  内容提要:ChatGPT的横空出世拉开了通用人工智能的时代序幕。通用人工智能迭代泛化能力的实现依托于海量数据,其运行全程与数据深度耦合,伴生了新的数据风险,且随着模型的普适化应用可能演化为现实威胁并产生严重后果。运用“全周✅期管㊣理”理念剖析通用人工智能的输入、加工、输出环节存在的数据风险,包括多源数㊣据违规获取风险、数据利用存储安全风险、数据虚假生成质量风险。在此基础上,围绕法律规制、伦理引导和行政监管的三重路径构建数据风险治理框架,提出中国应从完善保护利用并举的数据法律制度、健全科技向善导向的技术伦理规范、设计注重风险防控的行政监管规则等方面,化解模型“输入—加工—输出”进程中产生的数据风险,从而推动通用人工智能的良性健康发展。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兼具社会公共属性和市场商业价值,是优质生产要素,其商业化利用涵盖开放、开发、流通㊣等多个环节。在实现数字权力向数字资产转化的场景中,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需统筹安全与发展、归集与共享、管制与流通等多个维度和价值。当前,我国公共数据范围界定未明确,相关主体面临不愿、不会、不敢开放,还存✅在无序失序利用的问题。基于此,结合公共数据特㊣征,科学界定公共数据范围,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的契机,扩展“商业数据”条款为“数据商业化利用”条款,以数据行为为基础,将公共数据纳入数据商业化利用范畴,构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规则体系。在保障高水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公共数据商业化流通使用。

  内容提要: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以性别中立为政策框架,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关注对家庭其他的权益保护。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多个省市纷纷在该法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形成了以《反家庭暴力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在近年㊣来的家庭暴力预防、干预和制止责任履行的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暴露出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未能更好适应现实的需要,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不够明确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架构存在缺陷等方面。因此,在立法及适用上唯有承认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新型家庭暴力,细化强制报告制度与告诫书制度的操作规则,并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体系,才能适应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求。

  内容提要:运用法规范理论分析,党的全面领导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共同构成了党的领导行为的整体。在党的全面领导视域下,党的领导法规是党的意志的最高表达形式,具有完整的规范逻辑结构,其完善发展也必然遵循这样的逻辑。在党的全面领导关系链中,党的领导法规主要规范和保障作为党组织的领导行为,而不是作为非党组织的被领导者的行为,其要解决的是领导者㊣应如何实施领导的问题,起着科学配置党的领导权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党内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全面领导;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权配置

  内容提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产物,是乡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创新。村民的广泛参与要求、乡村社会结构矛盾转变以及国家与基层协同推动构成了乡村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创新的基本逻辑。在实践过程中,乡村自治存在功能悬浮化、实施形式化、发展非均衡化、“微”腐败凸显化、嵌入待融合化等现实张力,使得乡村全过程人民民主面临着挑战。今后需要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协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中国虚拟㊣货币平台发展历程,加强正式制度与乡规民约耦合,优化乡村社会的人文㊣环境等方面完善村民自治,以促进乡村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

  内容提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运用数字技术,有利于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时空边界,克服民主运行过程中的规模难题,降低民主运行成本。然而,在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也产生了民主运行的“圈层化”困境、“民主遗民”现象、民主行为“伦理缺位”以及“指尖上㊣的形式民㊣主”等风险。为更好地推进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不断缩小和弥合数字鸿沟,健全数字㊣技术的法律法规,加快数字人大和数字政协等数字民主样板建设,推动数字民主高质量发展。

  内容提要: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为一种高度关涉当事人利益得失的法律操作。在判定服务期协议法律效力时,应确立和遵循一套合理并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并秉持效力认定的基本态度。服务期协议效力具否之判定应分别考察主体、内容、形式和意思表示四大要素。如果可以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性、内容合法性、形式完备性和意思表示真实性,则一般可判定服务期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形式欠缺完备性和意思表示欠缺真实性的服务期协议,在个案研判中不应㊣机械和刚性地一味确认服务期协议无效,宜更加灵活和变通地处理这两种瑕疵情况下的效力问题,以充分体现和践行契约效力规则所应秉持的“尽量有效”的基本立法态度。服务期协议的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更具复杂性,需要在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突破契约相对性,肯认服务期效力在对人和时间层面上的适度扩张并加以必要的限制。

  内容提要:现代科技颠覆性地改变了人类所处的生活环境。技术理性与人类意义世界之间愈加明显的断裂,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难以梳理的“戈尔迪之结”。人类必须直面现代科技对法理和伦理的双重挑战,但传统视角下法律的稳定性和回应性特征已难以妥适回答其背后所隐含的人类理性与经验相悖离的问题。将法律系统的视角转换为具有反思性结构的程序自治机制,从而在实践中构建起“伦理先㊣导+类型区分”的法律程序✅运作模式,即以伦理为程序导向、以程序为法理和伦理的沟通平台,根据社会行动主体和价值进行类型化区分,对于斩断“戈尔迪之结”似乎是一种有益尝试。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无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颠覆式创新环境而需要重构的主张流行一时。但数字平台建构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如何影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逻辑需要具体分析。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构成的挑战,如果不能洞察其中的本质,如同行路而不明于其道而无所适从。双边市场理论中的“市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市场概念,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不容混淆。双边性对不同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的重要性并不完全一样,在特定情境中甚至可能并不具有相关性。数字平台跨界竞争现象突出,各种互联网应用不期而遇在吸引用户注意力的功能上具有共通性。但主张在面对复杂的业务时跳出具体的产品而深入数字平台均以数据或者注意力为标的这一更加本质的竞争,恰恰在本质上背离了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自身内在逻辑。通过替代性分析界定相关市场的本质就在于呈现经营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及其所面临竞争约束的范围。竞争损害的核心关切理性地构成相关市场界定的终极依据和始源出发点。虽然数字平台跨界经营和破坏性创新的方兴未艾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框架并不构成颠覆性的现实挑战,但依然需要在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具进行一定的方法改进,使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基于本质而符合逻辑。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本是被监管的对象,如何成了“监管者”?一些国外竞争法司法辖区为了更有效地规制数字平台的反竞争行为,提出了数字平台作为“监管者”这一概念,认为数字平台企业能够利用其制定平台规则的权力来实施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从而使其在自身商业生态系统中充当了“监管者”的角色。尽管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被正式提出,但已有相关规定体现了类似的思路。实际上,这一概✅念是“新瓶装旧㊣酒”。首先,数字平台的“监管权力”确实不同✅于“市场力量”或“市场支配地位”,但由此产生的反竞争行为与“市场力量”引发的㊣常规滥用行为存在竞合。现有的反垄断理论框架和损害理论已经能够充分涵盖数字平台“监管权力”所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无需另设新的概念来处理这些问题。其次,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具有“(类)监管权力”的经营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方面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在传统行业还是在新兴的数字经济领域,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者和司法㊣者都已经积累了大量案例和裁决。因此,数字平台作为“监管者”这一概念,虽然看似新✅颖,但其实并不具备引入的必要性。在当前的法律适用和政策环境下,创造一个新的概念反而可能导致混淆和不必要的复杂化。

  内容提要: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至上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党的领导与人民至上之间,并非彼此孤立的关系,而是具有紧密的多维互补关系。首先,从功能㊣上看,党的领导保障法治的有效性,人民至上保障法治的正当性,在党的领导为法治提供的有效性保障与人民至上为法治提供的正当性保障之间,具有功✅能互补关系。其次,从角✅色上看,党的领导展示了党作为法治先锋队的角色,人民至上展示了人民作为法治主体的角色,在党的领导所展示的党作为法治先锋队的角色与人民至上所展示的人民作为法治主体的角色之间,具有角色互补关系。最后,从能力上看,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党的法治领导能力,人民至上主要体现为人民的法治创造能力,在党的法治领导能力与人民的法治创造能力之间,具有能力互补关系。着眼于多个维度,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至上之间的功能互补、角色互补、能力互补,有助于在党的领导㊣与人民至上之间形成更大合力,进而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增添更多动力。

  内容提要:学理上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居主导地位的“应收账款转让说”无法解释《民法典》中保理人提供服务义务的由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动基础关系之依据、以及有追索保理中保理人超额收益返还之规则;“契约地位保留说”“让与担保说”及“应收账款质押说”对《民法典》保理规则的解释亦存不足。保理的性质应当为委托,是保理人基于债权人的委托而为其应收账款债权提供催收、管理、担保、融资等服㊣✅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融资服务为内容的保理合同,本质是在“应收账款催收”的基础上添加了“融资借款”的交易内容。在委托视角下,《民法典》第761条“应收账款转让”之表述,应解释为第920条所称的“概括委托”。委托规则与债权转让一般规则于《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所涉条文中的适用在结果上别无二致,故不能依第769条之规定,将保理定性为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之外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将保理性质界定为委托,其结果更符合《民法典》中保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保理实践中的需要。

  内容提要:技术法规是一种包含技术要求与规范属性的特殊法律规范。当前对技术法规中的技术要求的关注远超于对其规范属性的探讨,限制了技术法规在特殊领域规范功能的发挥。技术法规何以有效且成为全㊣球普适的立法实践,更离不开对其规范性构成及实现路径的思考。技术法规是一种以标准为技术内核、以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法律规范,其规范属性同样具备独特性。技术法规虽然依托于标准、依存于法律,但其规范性既不同于标准的技术规范性,亦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单纯的强制约束性,而应界定为一种技术性与强制性兼具的独立属性。技术法规规范性的实现路径应从标准化与法治化相结合的角度展开,兼顾标准化原理和法治化思维,以标准化原理为支撑,在标准化活动中强化,明确《标准化法》的法源地位,更加侧重义务性偏向,同时兼顾公、私法领域的综合考察。通过合标与合法的统筹规划与双向输出,进一步推动技术法规的发展成熟与“法规引用标准”制度的建立健全。

  内容提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特色与现代化普遍特征的有机统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学㊣理论创新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伴随现代化进程加快,法律调整对象呈现领域㊣化态势,社会问题愈发错综复杂和综合多变,传统部门法学知识体系难以全面、有效地予以应对。领域法学既是法学研究新范式,也是国家治理新思维,具有问题导向性、整合协同性、开放包容性等典型特征,与部门㊣法学构成互补关系。从功能上看,领域法学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规范体系、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促进国家治理思维和方式转变,为法治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领域法学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影响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应从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专业化改革、创新法学教育模式、丰富法学研究方法等多维度实㊣现其功能担当。

  内容提要:领域法的提出是实用主义方法论的体现,是对部门法划分所彰显的理性主义立场的调适和补充。领域法所针对的“问题”是有规范价值的问题域。较之部门法,领域法的规范结构有一定特殊性,其正视主体的差异性并予以制度回应,在合法-违法之外另对行为给出鼓励和限制两种评价,权利义务结构非均衡且向弱势主体倾斜,责任形式具有差异性,责任类型具有综合性,追责目的具有多元性。依据不同标准,可对领域法作基础性领域法-综合性领域法、一般领域法-重点领域法、传统领域法-新兴领域法、国内领域法-涉外领域法的界分,其生成路径也有脱胎于传统部门法和发轫于传统部门法未顾及之处两种。领域法直接规范特定领域的秩序,能提升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对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都有多方面助益。

  内容提要: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典型范式正面临领域整合的隐忧。在财税法学中全面贯彻领域法学思维以推进范式革新,尚需深入把握财税法的领域属性和深层逻辑。财税法的领域法基础在于调整纷繁复杂的“财-政”关系,其领域法特质在于控制“财”而实现“政”,包括以财辅政、以财行政、以财引政、以财限政,进而最大程度实现“财-政”关系的法治化。基于此,财税法需将公共财产治理作为推进其领域法建构的核心,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三元架构㊣下完善学科系统。当前,财税法的范式重塑需要立足理财治国观和公共财产法理论,实现“从财到法”与“从法到财”相向而行,并在进一步廓清财税法内部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再体系化。

  内容提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进口商根据特定进口产品的碳含量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配额价格购买并提交相应的排放配额,由此支付特殊的碳成本,从而对国际货物贸易造成了限制性影响。就其贸易属性而言,它不属于关税措施,也不构成在进口环节加征的国内㊣税费,而是一项具有数量限制效果的进口措施。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防范跨境单边气候措施的使用,中国应深刻揭露其贸易保护主义特质,积极开展中欧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绿色低碳贸易规则体系,加快完善国内碳市场的建设。

  内容提要:扣留放行令作为美国打击强迫劳动产品的贸易执行工具,因其对强迫劳动的模糊认定以及证据出示的低透明度,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泛化适用以遏制竞争对手经济发展的现实风险。扣留放行令对中国企业的泛化实施不仅造成了中国产品出口量下降、企业声誉受损等消极影响,同时还破坏了国际供应链体系的稳定。为应对美国可能实施的强迫劳动制裁,中国政府应加强对强迫劳动制裁的风险监控;在受到㊣美国制裁时,中国应进行适当的反制与谈判,同时拓宽受制裁产品的出口渠道,以消解美国制裁的不利影响。此外,企业宜加强产业供应链中的合规审查以降低受制裁的风险;在受到美国制裁时,企业宜通过行政层面的撤销申请以及司法层面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和落实习关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论述的重要体现。在统筹视㊣角下,该清单既呈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开放性,又反映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高水平开放我国跨境服务市场的试验性。在此意义上,现有文本注重开放和安全两个维度,但仍存在诸多可以改进的空间:一方面,该清单在㊣形式上与国际经贸协定负面清单的格式编排不同,服务分类也不同于通用标准;另一方面,该清单“说明”部分的兜底条款存在过多不确定性,且模式四规制范围不清,可能削弱清单实际内容的可预见性,从而引起跨境服务提供者的关切并影响该清单的实际效果。在改进该清单文本和据此完善其他区域及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过程中,宜在留有防范风险必要空间的基础上,对现有清单的格式、分类标准及兜底条款进行重新设计和安排,充分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协调,并为我国加入CPTPP奠定服务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良好基础。

  内容提要:德治秩序的形成需要依赖道德势能的形成。由于存在“位的落差”,处于高位的“关键少数”更容易得到低位者的㊣关注和效✅仿。只要“关键少数”做到以德配㊣位,就可使道德变得高贵,道德能量就会因为“位的落差”从高处自然地流动到低洼地带。除此之外,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模仿也是德治秩序形成的重要因素。身教是德治秩序形成的基本途径,通过高位者行为示范,以及大众的行为模仿,道德能量可由高到低地传㊣播。由于身与心的密切联系,对道德行为的模仿也会带来道德心理的转变。在现代国家中,不同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文化意识对道德势能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政治权力对道德势能有着重要依赖,这也为德治秩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单独或联合其他机关制定,不以“法释”编号发文且无需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的司法文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非正式释法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执行司法政策、统一裁判结果、回应司法需求、促进规则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混同司法解释、内容重复赘余、异化裁判依据、超越释法权限、开辟卸责通道等法治困境。为打破上述困境,应当采取规范名称使用、加强审查和清理、调整裁判文书结构、纳入备案审查、减少制发数量等应对举措,才能实现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治化调控。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探究涉自媒体的刑事司法大数据是透视刑事司法实践的分析面向之一。基于对涉自媒体的刑事司法数据解构这一视角,观察涉自媒体司法数据的基本属性发现,其兼具裁判数量、地域集中的显性特征,以及工具性和事后延续性的双重隐性特征。这些不仅对刑事法益保护✅的内容产生冲击,也对犯罪归因和规范的归责评价造成争议。鉴于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进行涵摄新兴法益的规制内容调整,构建数据合规的监管体系,并实现二元结构下能动司法的动态调整,成为破解数字时代刑事司法困局的纾解之策。

  内容提要: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已然形成共识,常态法律秩序下个人信息的公私法保护框架正在成型。然而,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被不断放大,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加剧,常态法律秩序下个人信息保护结构失衡。具体㊣表现为,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权行使的程序特殊性、行政优先性、处置紧急性和救济有限性。为应对上述情况,应当厘清突发事件应对中限缩个人信息权的法理依据和理论边界,在遵循正✅当原则和明确原则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突发事件应对中特殊的个人信息权保护规则,通过加强个人信息权的防御功能、强调紧急权力的行使规则重新平衡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内容提要:不同于《物权法》明文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背景下,只有在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才存在抵押可售规则的适用空间。抵押财产抵债有别于抵押财产转让,抵押可售规则不能适用于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形。抵押财产转让存在限制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是为✅了便于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而非放弃抵押权。在抵押权追及效力之下,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受领转让价金或将转让价金提存之前抵押权不会消灭。在追及效力规则不足以保护抵押权人之时,有必要例外承认抵押权对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效力。关于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可通过代为履行制度消灭抵押权,消费型购房人可以直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程序上,受让人主要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但一般不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内容提要: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促使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向的国家治理整体转型,作为国家治理权力体系重要构成的警察权必然彰显与时俱进的治理立场、弘扬治理价值并呈现出鲜明的治理属性。警察权治理属性表现在其不仅仅是孤立的权力设置,而是与✅社会权利对等并行、深度交互、内在嵌合的,警察权本身内部权力分支之间以及与外部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形成平衡制约关系,内嵌着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区分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理。在确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警察权制度架构前提下,还应当在警察权赋权治理、权力分解、权力配置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改进。依据结构均衡的要求,完善赋权治理的㊣基础制度规范;遵循㊣权力分解定律,推进警察权决策、执行、监督以及警务事务、警务岗位、警务层级㊣之间的权力合理分解;强化相关制度设计和资源保障,促成分解后的警察权本身内部各权力分㊣支以及权力岗位之间实施有效支持和制约,推动警察权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治理效能的提升。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权力技术化是指这样的社会现象:数字技术嵌入权力的运行机制后,实现✅技术逻辑与权力逻辑的深度耦合,从而推动权力分配和运行更为全面地✅技术化转向,使得㊣权力进入“幕后”且其规训能力空前增强。数字时代权力技术化的外在特征表现为高度技术性、极强隐蔽性、深度侵入性。权力技术化的内在逻辑展现为人的数字化生存的社会逻辑、弥散性分布的权力逻辑、黑箱运行的技术逻辑以及代码控制的规训逻辑。数字控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消解以及技术理性掩盖权力主体的非理性、数字技术对自由裁量的异化、监管不能与责任排斥✅风险,彰显了对权力技术化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为此,需要通过明确公私并重的数字权利体系,构建以数字技术的可控性以及公众参与程度为核心的权力技术化运行的正当性检验机制,对权力技术化的合理运行做出法律应对。

  内容提要:自我革命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主要着眼于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而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战略部署,依规㊣治党是其重要内容。“二者”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共同致力于“跳出历史周期率”,形成了“党为统合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统合框架、依规治党为统合路径”的统合机制。在中国有机统合“二者”的实践中,党的自我革命为全面依法治国持续锻造坚强的领导主体、赋予㊣其勇毅前行的精神气质,带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深入发展,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也深刻塑造着党自我革命的法治思维,推动党与法治走向高✅度统一和深度融合。

  内容提要: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制约与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更好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激励与保障功能,推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科学化体系化发展,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及其建设的基本规律,持续优化其内容与形式,不断增强其衔接性和联动性,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协调化水平不断提升。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观念,提升内部要素的完备性与增强相关党内法规的贯通性相结合,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提升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权威性与实施效能,是新时代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体系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

  内容提要:监察调查是保障国家权力规范顺畅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内在属性、适用原则、实践特征的确立直接影响并决定监察权的职能定位和功能发挥。面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的争论和质疑,应从实质上把握监察调查的内在属性,将其定位于承载反腐专责的政治权能、兼顾党纪国法的复合权能、专司权力监督的规制权能;应从适用上把握贯穿监察调查全过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原则,明确职权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三项准则,更好规制引领监察调查有序运行;应从实践上把握调查主体特定性、调查方式特殊性、调查手段多样性、调查过程对抗性特征,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监察调查之路。

  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龚文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的实质,在术语上应予调整,在解释上应与“公司不得返还股东”保持一致。抽逃出资禁令反映了资本管制思想,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收购或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权利限制和失权、返还出资、赔偿责任等相互关联,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巨大的超级条款。在适用该禁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给付方式,施加必要程序和数额限制,强化董监高的职责,合理关注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内容提要:新修订的《公司法》极大地完善㊣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内涵及外延,但仍缺乏对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这导致信义义务的理据不足,使得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类型分化不足、违信责任路径紊乱以及认定标准不清晰。为厘定信义义务的基本范畴,应当构建“一般条款+具体规则”的信义义务体系。具言之,设置信义义务的一般条款统摄、充实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规则,整合禁止权利滥用和合规经营㊣义务规则,以阐明信义义务体系化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实现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

  内容提要:彩礼这一社会现象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和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其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糅合,产生了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彩礼纠纷案件中存在主观目的、彩礼数额、婚姻状态、当地习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给付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且这些因素往往随时间变化而变动不居,导致了实践中裁判规则的不统一。法释[2024]1号㊣对彩礼的界定,在未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和已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况下彩礼返还的全新规定,对当事人范围的明确以及彩礼返还时对于习俗、过错等因素的综合考量等等都值得充分肯定。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应明确规定婚约解除的法定情形,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规定过错方在婚约解除或故违婚约时对于无过错的对方的赔偿责任。落实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坚持多措并举,持续引导和推动移风易俗,切实化解彩礼纠纷,逐步消除高价彩礼赖以滋生的条件和根源,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内容提要:刑法立法应当与社会现实保持适当互动,但同时严格区分刑法立法系统与系统的外部因素,避免外部因素不当入侵刑法立法系统,也是保证刑法立法系统正常、合理运作的重要前提,否则可能引发诸多负面后果。外部因素要进入刑法立法系统,应先转译为刑法立法系统的内部语言,进而顺利经由刑法立法系统内部理论的审查才有可能。应当确立法益保护理论和比例原则为刑法立法的条件性纲要。外部因素唯有符合或能够还原为这一条㊣件性纲要,才可能成为刑法立法规制的对象,或者成为为刑法立法提供正当性支撑的理由。

  内容提要: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执法检查在检查的法律数✅量、检查重㊣点的分布、覆盖的地域范围等实效方面仍有改善空间。有别于普遍的感性认识,结合国家立法的权威分类、权力起源、国家立法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应然界分来看,执法检查是国家立法权为自我实现而向执法层面延伸的派生权力,而非源自基本国家权力并能实质纠偏执法权的典型人大监督权。应以澄清权力定位为前提整全其制度建构,通过调整委托地方自查制度消解合法性争议;参照地方立法经验组建平行于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委员会,健全执法机关自行整改的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提升执法不严的处理效率;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不同任期的检查重点与系统性安排,发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辅助作用,未曾检查的基本法律应逐步纳入检查计划从而整体辐射法律体系。

  内容提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差异导致二者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功能目标实现上的错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最大程度上化解央地之间的博弈困局,提升审查主体的能动性,引导其自觉作出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机制变革需以激励相容原理为指导,使审查主体的价值追求与制度的预设目标更为契合。然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却与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相背离:主体自利性动机导致央地目标不一㊣致;公平竞争审查利益补偿机制匮乏导致地方政府审查能力不足;责任惩戒规则可操作性较弱导致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审查行为。对此,需从主体、利益、权责三重维度探寻相应的协调机制,提升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性。

  内容提要: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内容提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制内嵌于金融规制的范畴,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规范体系和规则实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规范体系涵盖国际层面的“软法”规则、区域层面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规则、国内层面的立法规范以及自律性机构发布的特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性规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规则实践则体现为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软法”规则的指导价值、欧盟法律规范在㊣成员国㊣直接适用或转化实施的协调统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为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规范出台的具体监管规则以及各国国内自律性规范的具象价值。站在宏观审慎监管㊣和强化风险防范的视角,我们需要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规范体系和规则实践进行统筹布局。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制,一方面要建构统一协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要探索张弛有度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则实践。

  内容提要:诉讼进程的“妥速”包括了快速审判和必要迟延两个方面,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快速审判给予了高度关注,却忽视了必要迟延的价值。必要迟延来源于公正审判,并可进一步细分为权力推进型、权利保障型、合意型三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必要迟延存在着权力主导型迟延必要性不足、缺乏迟延的权利保障意识、合意型迟延的价值未被充分挖掘等问题。相应地,应从规制、确权、扩容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包括修改完善非必要迟延条文、规定明确的迟延条件和迟延时间、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复核的救济权利,重建正当事由型迟延制度、明确规定最短诉讼期间、建立必要迟延权利实现的保障制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暂缓判决制度。

  内容提要:当前部分北极沿岸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在“冰上丝绸之路”制定特殊航行管制措施,限制他国船舶行使航行权。这些特殊航行管制措施超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违反了适当顾及义务。《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是“冰封区域条款”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在“冰上丝绸之路”行使航行权的法律依据之一。为保障在“冰上丝绸之路”的航行权,我国可以在三个层面加以应对:首先,在联合国体系下积极参与国际航行规则的制定;其次,通过北极理事会等区域平台参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最后,加强与北极沿岸国的合作与对话,共建“冰上丝绸之路”。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中,具有“一体三面”关系的基本概念“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资源”亟待明确。四者内涵交织✅不清,传统方法难以厘定。解决这一难点问题,应从禁止性规范—侵害原因行为—三面防治—一体保护的路径出发,以词源学、语法学和法教义学作辅,界定各概念基本范畴,并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占资源”划定界限。单纯讨论保护环境、生态、资源㊣无意义,任何保护措施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生态环境整体,要素只是切入点,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分类依据。由点及面,法典体系结构亦应调整,将“绿色低碳发展编”汇入“总则编”和“生态保护编”中,新增“自然资源保㊣护编”,由此实现法典体系融贯。

  内容提要: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统一立法的历史变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入贯彻。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存在单一法典论与分散立法论之争,症结在于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二律背反,应以功能主义的进路应对。基于外部功效和内部功能的考量,环境刑事立法应在总体上延续统一刑法典模式,但不宜在刑法典中规定生态修复责任。为了适应环境刑事司法的发展,考虑到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法所特有的责任形式,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刑事责任转致条款中规定生态修复责任,在刑事责任体系中的性质应界定为非刑罚处罚措施。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和固有性,在设立上是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改造为特别法人。这些本质特别性是贯穿立法始终的底层逻辑,是凝聚立法共识的理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特点和具体制度设计的决定性因素。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困扰立法和司法的经典疑难问题。成员身份自治确认和法律认定在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具体原则以及规范性质和表达等方面均有差异,不宜等同,应当在廓清两者内涵边界的基础上分别构建制度和规范体系。基于成员身份认定样态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天然滞后性,需要坚持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相得益彰,以实现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清晰的目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引起成员㊣身份变动的法律事实为主线,分别围绕法定事实和意定事实展开成员身份取得和消灭的立法表达。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坚持成员集体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并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制度,是其代表行使制度的核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直接经营或者间接经营集体财产,既可以直接利用集体财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依法通过发包、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应当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权能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财产的优先权,管理集体资产的利用行为。

  内容提要:NFT数字资产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血液,在推动经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犯罪风险,亟需刑法保护。NFT数字资产的安全风险具有复合性,它同时面临着通证ID被非法获取和元数据遭受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风险,以及人格权益、著作权益遭受侵害等附随性安全风险。刑法单一保护模式对NFT数字资产的客观属性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应对NFT数字资产面临的安全风险。应当采取刑法复合保护模式全面捍卫NFT数字资产安全,这不仅符合NFT数字资产安全的㊣法益多元性特征,更有益于对侵害NFT数字资产安全行为的准确定性与量刑。在实践中,可依循“初筛—复筛—品✅控”的链条脉络,适用NFT数字资产安全的刑法复合保护模式。

  内容提要: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面对的第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总体战,在这场战争中,交战双方为了赢得胜利,发明了众多的新式武器与作战手段,其中产生深远影响的当属协约国对同盟国实施的,包括封锁、禁运品管制、金融制裁、没收敌方资产等措施在内的经济制裁。经济制裁的兴起推动了战争法的重塑,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区分的模糊化、中立制度的衰落以及正✅义战争理论的回归。这意味着战前的欧洲公法体系与战后的国际法体系之间存在巨大的断裂,而这一断裂也为日后“新帝国”的崛起做了铺垫。然而,战后被设计为捍卫新秩序的核心武器的经济制裁并未能将战争彻底消灭,恰恰相反,作为普世秩序大棒的经济制裁✅与作为“大空间”抵抗外部干涉的自给自足政策之间发生的恶性循环,在二十年后再次将世界拖入战火之中。

  内容提要:劳动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命题,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的主人翁,劳动法是中国政法体制区别于✅西方的重要特色。改革开放后法学界从法律全球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劳动法作为特殊私法”的学术命题,并体现于法治实践中。按私法逻辑理解的劳动法,无法解释劳资双方的实质不平等带来的问题,工人群体在抗争中频繁提出经济利益之外的诉求,意味着私法逻辑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失败。这要求我们尊重劳动者的主人翁身份,重新理解中国劳动法“特殊公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意义:既是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切入点,有助于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法律的规定性,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又有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调效率与正义的双重追求,在劳资关系的平衡中实现经济发展,更好地阐释以发展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理论,从而超越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具有普遍的世界意义。

  内容提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但公民养老权作为其理论基础鲜少被单独作为学术命题研究。理论上常将公民养老权与退休权、物质帮助权和社会保障权混同,导致其权利内涵极为泛化。公民养老权的历史脉络呈现出“阶级划分工具—社会福利—养老政策—养老权利”阶段变化趋势,体现从“福利”倡导到“权利”保障过程。我国宪法结构体系和㊣规范意图中,存在一种涵涉部分公民养老✅权的设计。此种公民养老权设计在外观上呈现出“权利束”特征,涵涉多项具体权利;内容上则体现为对公民年老全过程中机会平等的保障。公民养老权不具有主观请求权性质,而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可解释为一种国家任务。可见,公民养老权并不等同于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等底线权利,而是以基本生存保障为起点,呈现出“生存型—发展型—自我实现型”的层级逻辑,其实现限度限定在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财政能力范围,强调家庭和个人履行核心养老义务,国家和社会履行补充养老义务。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教育法典编纂的本质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和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而供给高质量教育法律,应当符合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制度需求。引入法经济学视角,能够为教育法典编纂如何克服现实困境达致综合性、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的理论目标拓展方㊣法论,但必须坚持教育㊣立法的社会本位,注重教育公平性与经济效率性的法律权衡。基于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趋势,教育法典编纂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法典化路径,采取开放性结构和汇编型模式以实现教育法典编纂的效益优化。教育法典编纂可以采取“制定教育法典总则—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内重点立法工作—完成教育法典分则编纂”三步走进程,并运用整合式技术应对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的路径依赖和连锁效应。

  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解纷方式。近年来,法院调解率的不断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念固化以及制度创新不足的窘境。一方面,调解未能实效性地疏解法官的案件压力;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偏低常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的预期落空,如果调解无法真正内化为法官、当事人及律师的㊣自觉选择,便难以催生出真正意义的现代调解。因此,在当前法院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背景下,如何使调解真正助益案件分流且能够实效性地疏解法官的审案压力,并尽可能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在实现诉源治理目标的同时逐步克减执行案源,将是法院调解必须面对的挑战。而通过理念的更新及制度的优化,包括建构真正由法院主导的附设调解机构、确立强制调解制度并厘定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协同保全制㊣度促成调解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将有望使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重新焕发生机。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国家起源观认为,国家出现前人类社会处在纠纷不断的混乱状况,国家产生是为结束这种状况,这奠定了传统诉源治理的观念基础。从先秦到秦,秦制建立了中央主导型的诉源治理模式,取代了早先宗族主导的诉源治理模式。汉代以后,地方在诉源治理中的自主性变强,形成地方有限自主的诉源治理模式。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家庭、宗族、士绅以及宗教等多种力量都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多元参与的诉源治理模式得到发展。中国传统诉源治理模式的演变表明,只有在宏观✅上准确认识诉源治理在政治体制的地位,在微观上有针对性地发挥不同层面的治理力量,从当前社会的实际状况出发对传统经验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才能真正吸收传统诉源治理模式的经验与教训。

  作者:龙小宁(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王禹诺(厦门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张美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前向引用次数作为研究中最常使用的专利质量衡量指标,如何验证其合理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通过首次将专利的“质”与“量”共同纳入市场价值模型,依据理论分析框架构建与之对应的实证模型,并基于2007—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发明专利数据进行经验分析的研究发现,专利前向引用次数对上市公司托宾Q值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具体表现为,平均而言,每增加一次专利前向引用,能为上市公司托宾Q值带来约18.5%的提升作用,对应的上市公司市值增长额约303万元。进一步分析发现,上述影响会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行业技术发展特征的不同而呈现异质性:在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地区和低专利丛林密度行业中,专利前向引用的价值相对更高。这些研究发现为使用专利前向引用次数衡量专利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

  内容提要:高校是链接创新和产业的科研高地,但其专利技术成果却呈现数量多但转化率低的特征。同时,企业升级转型亟须技术注入,专利使用授权存在较大缺口。在倡导产学研用一体化和政府政策支持下,探索高校专利权利出资的新路径确有意义。为保障高校专利盘活与企业需求供应的顺利接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向共进,可采用总许可出资和分许可出资两种进路积极推动高校专利盘活。当前高校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差、权属情况复杂、转化忽视长远✅效益等问题,应均衡各参与方利益,通过规定专利弃权限制、调整职务发明创造规则以及认可分许可有效性等措施,对现有制度作出调适,达到高校专利许可实施权出资的“帕累托边界”。

  内容提要: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是经济刑法体系建构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需要结合经济刑法产生的背景进✅行分析。无论是经济自由还是经济利益的法益定位,实际上都反映了以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益一元论立场。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法益一元论已经式微。经济刑法㊣保护的是集体法益,其内容并非单纯的经济自由或者经济利益,而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经济利益并不对立,而是相互统一与㊣彼此支持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秩序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现自由和利益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因此,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内在地包含了对个人经济自由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作为集体法益的市场经济秩序,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抽象性,但其同样具有可损性,可以被具体地损害,因而能够成为经济刑法适格的保护法益。为了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保护,立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关注的是犯罪过程要素,危险犯、累积犯等行为主义的设罪模式具有正当性。不过,为了防止可罚界限过度向前挪移,需要明确通过刑法对集体法益进行保护的从属性,适当限制危险犯、累积犯的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可以发挥穿透式实质认定的作用。在行为没有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时,应发挥法益的出罪功能。

  内容提要:面对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所伴生的新型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必须予以回应。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在理论上可以适用现行货币罪名体系,但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征决定了以实物货币为对象的罪刑规范难以规制侵害数字货币的行为,这有待在立法层面适时跟进。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对于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五项,并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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